上期谈到限制性自由球员,其中说到其他球队可以向某一支球队的限制性球员开出报价合同,这份报价合同最多可以达到5年顶薪。然而NBA更希望己队自由人留守以吸引本地球迷,因此对于那些拥有进入联盟才1,2年的限制性自由球员,同时又超出工资帽的球队来说,当其他球队开出顶薪的报价合同时,母队最多只能开出早伯德条款(不高于中产)或者中产合同,换句话说,母队根本无力匹配,只能眼睁睁看着己队球员离开。
这种情况在旧款劳资条款就曾发生过,勇士的阿里纳斯是2001年次轮新秀,2003年奇才对阿里纳斯开出了起薪850万美元的报价合同,由于勇士的总薪金超过了工资帽,因此只能放阿里纳斯投奔华盛顿。而轰动一时的布泽尔2004年的“欺骗”事件也是因为骑士无力匹配爵士的6年7000万美元报价合同。
现行劳资条款针对这一现象做出了修改,它规定当一个进入联盟1,2年的球员成为限制性球员时,其他球队开出的报价合同首年年薪不得高于中产合同,这样母队就可以用早伯德条款或者中产合同匹配。由于阿里纳斯投奔奇才引发了这一规定的出炉,因此这一规定又被称作“阿里纳斯规则”。
因为首轮新秀多是4年合同,所以基本上不会出现“阿里纳斯现象”(首轮新秀母队可以用伯德条款匹配,起薪可达顶薪)。可以说,这一规则适用范围就锁定在次轮新秀和非选秀球员身上,这类球员的合同经常是1-2年,像阿里纳斯、布泽尔就都是次轮新秀。
NBA规定报价合同起薪不得高于中产合同的同时,又玩起了“猫腻”。按照阿里纳斯规则,合同第二年年薪可以按照8%的比例增长,而第三个赛季的年薪可以爆增,甚至可达到顶薪,之后的年薪增幅则不得超过第三年年薪的6.9%。但这份报价合同总薪金还要受到球队的薪金空间限制,即为合同年份乘以球队剩余薪金空间。
这里可以举例说明。比如球队A拥有1100万美元的薪金空间,并向球队B的限制性球员C开出了报价合同,如果当年中产年薪为500万美元。这份报价合同最多可达到5年X1100=5500万美元,具体是这么分配的。首年年薪是阿里纳斯规则限制的500万美元,次年则是540万美元(8%的增幅),剩下的三年合同则按照6.9%的增幅比例瓜分4460万(5500-500-540=4460),即为1390、1487、1583万美元。
为什么球队A不能给出高于5年5500万美元的合同?这是因为如果球队A用这1100万美元的薪金空间签约其他自由人时,最大合同也不过是5年6380万美元(首年年薪1100万美元,增幅8%),阿里纳斯规则避免了球队在薪金空间不足的情况下,给出超额的总薪金。当然,球队A的薪金空间足够多,那么报价合同的剩余三年年薪自然都可以拿到顶薪。
阿里纳斯规则连续两年限制薪金,实际上是有道理的。因为适用该规则的大多是大放异彩的次轮新秀,但由于首轮新秀想要拿到顶薪合同尚需等到4年的新秀合同结束,因此次轮新秀若想拿到顶薪合同,也非等到进入联盟4年以后不可。
(责编:廖云龙)